越秀区个人注册商标要注意哪些细节?
作者:广东昌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19 08:50:40
现在开公司当大老板的人越来越多了,随之而来的,公司经营异常的公司的基数也越来越大。看到陌生来电直接挂电话的老板,没几天发现公司地址异常了,原来那电话是税局打来的,因没时间,年报没有及时的申报,然后公司就经营异常了的情况都有。知道公司异常了,那你知道公司经营异常不解除的话有什么严重后果吗?让小编来告诉你吧。不解除公司经营异常会带来的严重后果:
1.因公司发展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时,会遭遇银行拒绝,无疑给公司的发展前景蒙上一层雾霾;
2.被列入公司经营异常名单后,当初在银行开办的账号会被冻结;
3.面临罚款处罚,严重者会被直接吊销营业执照;
4.损失有意向合作的潜在客户或正在进行合作的客户,在讲究声誉信用的今天,很多企业在跟其他企业进行合作时,都会特别注意合作对象有无污点,假如合作对象存在污点,便会直接取消合作关系;
5.商局会定期上传经营异常公司名单到工商网,如果置之不理,三年后便会变成“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一旦公司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法人及股东将不能领取养老保险、不能贷款买房、移民、无法办理工商税务等业务。
因此在平常的经营公司中,应该定时去查看工商网的具体情况,一旦出现公司被归入经营异常,应该尽早将其移出;同时预防工作也尤为重要,一定要诚信规范经营、有序合法经营,这样才能避免自己的公司被工商局归入以上就是关于公司经营异常不解除有什么严重后果的相关内容了,公司经营异常了,一定要及时解锁,拖得久了可能会有一定的罚款,严重的,公司就只能注销了。
第16类广州商标注册不予受理的原因,从事某个行业,或者是创办了公司的创业者、想要为自己的品牌注册一个商标的企业都经历过商标注册的流程,那么第16类商标注册不予受理的原因有哪些?
(1)申请文件缺少申请书、商标图样、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的,申请书以纸质方式提出的,未打字或印刷的。
(2)未按要求使用正确申请书式的;擅自修改申请书格式的。申请书上未填写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的。
(3)申请书未使用中文的;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未附送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申请人、代理机构或翻译公司公章的。
(4)因未按照要求填写申请书导致无法确定申请人名称、地址的,申请书上申请人名称、所盖章戳或签字、所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不一致的。
作为构成商标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原《商标法》把仅以字母构成的商标归在文字商标之列,而在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把字母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这样规定更符合实际,也便于商标主管部门对广州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审查核准。
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数字,也是2001年新《商标法》的新规定。构成商标的数字,既可以是阿拉伯数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写数字。
作为构成商标的三维标志,又可称为立体标志,是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标志。以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的称为立体商标,它与我们通常所见的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案不同,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增加对立体商标的注册和保护规定是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所增添的新内容,这将使得我国的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颜色组合单独作为商标要素也是新《商标法》中新增加的内容。独特新颖的颜色组合,不仅可以给人一美感,而且具有显著性,能起到表示产品或者来源的作用,也能起到区别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者的作用。
上述六类商标要素可以单独作为商标注册,也可以将上述这些要素中两个或两个以上要素的、相同或不相同的任意组合,但必须符合《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
作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其组合的颜色,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若未明确提出指定颜色要求,均按黑白颜色注册,也按黑白颜色保护。明确提出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的,则按所指定的颜色或颜色组合注册,也按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保护。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在执法中正确区分“驰名商标”字样正当使用与违法使用的界限。企业可在经营活动中对商标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若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自身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于宣传企业或推销商品,则应依据《商标法》规定进行查处(《北京青年报》11月21日)。
顾名思义,“驰名商标”可以理解为知名度很高的商标。在很多人的眼里,“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性质是一样的。事实却并非如此。所谓的“驰名商标”,严谨的说法是“驰名商标保护”。简单来说,它是用一种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证,而不是企业用于“自卖自夸”的标签。品牌商标一旦被认证为“驰名商标保护”,那么这个商标被侵权时,可以区别于普通商标,享受优先保护。“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并非国内独创,而是借鉴了西方的商标保护制度并写入了《商标法》。
该制度对于维护良好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不过,“驰名商标”本身的歧义,很难让人看到商标保护制度的本义。这也容易使得该制度被误传为“著名商标”相似的制度。为防止商标营销中的不正当竞争,《商标法》明确规定,获得“驰名商标”认证的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与包装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制度实施以来,事实上掉入了一种“品牌背书”的误区,商标保护的本义反而沦为企业用于推介自身形象的“金字招牌”。防止“驰名商标”滥用,正本清源是必须的。但更好的办法,或许是换个说法,从称谓上消除噱头的光环,如称之为“商标优选保护”,申请认定后的商标称为“优保商标”,去掉“驰名商标”的面子,留下品牌保护的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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