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注册商标会代来哪些后果?
作者:广东昌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26 08:33:04
不论是工商部门或是法院,只要广州商标注册人能提供《商标注册证》,就普遍以他人使用的文字与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而一律予以处罚,其间几乎从未综合考虑同行企业的异议,以及该商标是否为涉及“通用名称”的注册不当商标等事实因素。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包括:规范的商品(服务)名称、约定俗成的商品(服务)名称、商品(服务)的俗称和简称。例如,“彩色电视接收机”是规范的商品通用名称,而彩电则是简称;又如,“自行车”是规范名称,而单车则为俗称。
近年来,知识产权对企业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其中商标有着“一着不慎,满盘皆输”的安全隐患。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当然希望自己的商标中能够包含同类型商品的通用名称,因为使用与产品属性相符的词语作为商标,可以让消费者更容易联想到自己企业的产品。虽说通用名称是公共资源,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如果把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来申请也是可以的,但具有一定危险性,应当谨慎。当然,也有另外一种情况出现,比如,自己取名申请的商标,因为做得太优秀,居然“被通用名称”了。例如,吗啡(heroin)、阿司匹林(aspirin)、优盘、拉链等商标。
反之,有的通用名称用着用着就成了别人的商标。通用名称能否注册并不仅仅看词汇本身,而是要将其与使用的商品联系起来。如“Apple”牌苹果或“Apple”牌果汁很难注册,因为它是一个描述产品原材料的通用名称,一旦获准注册,会给其他商家带来巨大影响,但“Apple”牌电脑、手机确实有显著性,可以获得注册。也就是说如果使用的通用名称与同类型产品无关,则相对安全。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禁用为本商品的商标,一方面是因为其不能区别不同经营者,另一方面是防止通用名称和图形不公平地为独家所垄断。
酒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包括曲酒、特曲、大曲、二曲、三曲、烧酒、二锅头、酿、米酒、高粱酒、山楂酒、苹果酒、梨酒、黑加仑酒、猕猴、人参酒、威士忌、白兰地等。“全粮液”与“五粮液”近似,但是却不能视为商品通用名称。“香槟”是法文“Champagne”的译音,是法国原产地名称,指产于法国Champagne省的一种起泡白葡萄酒,不能作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行业“通用名称”或类似文字被抢注成商标后,基本都会引发行业内企业间的行政或司法纷争。“通用名称”商标事件屡见不鲜,如“解百纳”红酒、“木糖醇”口香糖、“小肥羊”火锅、“双黄莲蓉”月饼、“小农占”大米,等等。这些涉及行业“通用名称”的商标纠纷,无一不造成行业内的大动荡。
2005年2月28日有机构披露香港某公司抢注“双黄莲蓉”及“双黄白莲蓉”月饼商标,立即引起了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各大媒体关注,广东省商业联合会、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等联合召集相关企业紧急应对。随后,深圳、佛山等地相关协会发起了维权行动。2006年3月24日,香港公司迫于社会各方压力,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放弃“双黄莲蓉”及“双黄白莲蓉”商标的申请权。
4月14日,国家商标局刊登相关公告,之后作出了裁定“双黄莲蓉”和“双黄白莲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异议结案决定书。此外,“小农占”大米等“通用名称”注册商标,也引起近百家业内企业联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要求撤销其商标注册,并成为国内影响较大的“通用名称”商标纠纷事件。2005年12月,蒙牛乳业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河南某乳业公司的“酸酸乳”乳酸菌饮料,不仅使用了与原告“酸酸乳”相同的品牌,而且包装、装潢也与原告的“酸酸乳”饮料近似,要求判定对方立即停止侵权。
次年2月16日,呼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酸酸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判决作出后,三鹿、伊利、光明等众多乳品企业纷纷表示反对,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异议书。因为如此一来,业内企业将失去使用“酸酸乳”的权利。其中有5家企业在8月份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出示了反对证据。
几家企业均认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酸酸乳”为蒙牛公司的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是错误判决,要求予以纠正。抢注“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之所以愈演愈烈,与执法机关以往对类似案件的普遍处理方式很有关联。不论是工商部门或是法院,只要商标注册人能提供《商标注册证》,就普遍以他人使用的文字与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而一律予以处罚,其间几乎从未综合考虑同行企业的异议,以及该商标是否为涉及“通用名称”的注册不当商标等事实因素。
新公司注册下来,就要办理税务登记,然后就要进行正常的记账报税,就算实际上并没有正式地开展经营活动,也仍然要正常地进行纳税申报。只不过,如果公司注册下来,在纳税申报的所属期内未发生应税行为,即没有发生应税收入,同时也没有应纳税额的情况下,那就可以采用零申报的方式。
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零申报手续,并注明当期无应税事项。然而,不少纳税人对零申报是一头雾水的,或者是认识不深入。所以,今天就为您准备了一份“攻略”,一次理清零申报4大问题!
问题1:怎样判断自己公司是否可以零申报呢?税局要求的零申报是,企业纳税申报的本期数据和往期数据均为零。或者说纳税申报的所属期内收入、成本和费用都为零,才能零申报。因此,要判断自己的公司符不符合零申报的条件,就要看规定的几项数据是否都为零。
问题2:当期未发生收入,就一定可以做零申报?某贸易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当期没有发生收入,但是产生了增值税进项且已经做了认证处理,这种情况下想要进行零申报,能不能实现?答案是不可以的。尽管是新成立的公司,并且当月没有发生收入,但是存在了进项税额,因此就不能进行零申报处理。
问题3:不用缴纳税款,就可以做零申报?某公司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月产生了销售收入,但是因为是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到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的优惠政策,这种情况下,可不可以零申报?这种情况下,同样是不可以进行零申报的。因为不用缴纳税款不等于零申报,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在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应该向税务机关进行如实申报。
问题4:免税收入做零申报,可不可以?某农产品批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已经按相关规定办理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这个季度销售未超相关额度,全部符合免税条件,可以零申报吗?其实类似的情况有很多,以企业所得税为例,比如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等都是不用缴纳税款的,比如财政拨款就属于不征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则为免税收入。
因为这些收入在会计核算上都会有体现,所以虽然办理了增值税减免备案,应纳税额为零,但也应该向税务机关进行如实申报。零申报虽然好,但并不是一种长久性的措施。如果公司正式开业了,那就要正常地记账报税;而如果公司不打算经营了,为了避免风险,最好是及时注销掉或者进行转让。
广州商标注册时间又长又难,所以很多企业在商标未注册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商标,那么为什么需要注册商标,及不注册商标会代来哪些后果呢?接下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商标注册使用情况。
第一种情况:商标没有人注册,你可以使用。
但是商标不能标注是R标,而且如果有人看到你这个商标不错,抢注你的商标,那么今后使用商标上,你就会遇到麻烦。
第二种情况:商标如果有人注册了话,你经过商标权人的许可是可以使用的。如果你没有经过商标权人的许可,是不能使用的。否则就侵犯了别人的商标权。也许你会说我们身边的一些耳熟能详的商标“全聚德”、“北冰洋”等老字号之前都没有注册商标,但是他们的商标确依然得到保护。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那么后半句话如果反向理解,是不是可以这样解释:当一个未注册的商标,已经使用了并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就可以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但是最关键的就是如何界定有一定影响力的问题了。有一定影响力应该通过多方面去考量:
1.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
2.付出了一定的宣传及广告费;
3.具有了一定的客户群体;
4.达到了一定的市场占有率。也就是说当您的商标达到了这些要求之后,其实不注册同样可以受到保护。
既然这样为什么现在那么多的企业还打破头的去注册商标呢?原因其实很简单,具有一定影响力是需要时间、人力、财力去实现的,往往当一个商标还没有达到这个标准的时候就被别人抢先注册了,而我国的商标法不同于美国商标法,我们是以注册在先为原则,谁先注册谁就会拥有商标权。商标不注册同样可以用,但这个使用也是有前提条件的。在这里小编需要提醒一些抱有侥幸心理的客户。很多公司对于商标注册并不是很感冒,认为自己现在规模小,用不着注册商标,等规模发展大了再注册也不迟。但是,他们却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商标注册从开始到下证需要漫长的时间。商标局全国只有一个,也就是全国的商标都需要在那里申请,可想而知,一个商标从注册到下证需要多长的时间。
另外商标注册从提交申请,到国家商标局受理,这其中存在一个盲区,也就是说,A和B同事向商标局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他们的数据还没有录入数据库,那么,A和B都无法查询到自己要注册的商标是不是已经有人注册或者是和别人的近似。综上所述如果你想拥有一个自己的商标,或者是现在有一个好的名字,劝你早点注册,以免被人抢注,后悔不已!
商标代理公司在注册过程中的所有权和应负的责任有两种:
(1)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是商标代理公司自身的过错或错误造成的。由于注册过程中的非工资因素,如商标质证中的客观限制,在实际的申请过程中,被查询的商标被驳回。与往常一样,注册公司不应承担严重责任,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2)如因代理任务的疏忽或疏忽,如盘问过程中的疏忽和计划中的总目,并非由成分引起,则代理应根据情况的等级负责合规。但是,商标代理的责任是值得追究的。有三种观点:首先,建议只承担代理费用,因为登记部门只赚取这个费用,提供的查询结果只是参考依据。事实上,注册部门并不知道委托人是否要求注册商标在实践中应用,但也很重视其他方面的责任,如手续费的损失、经营过程中理论商品的损失,如广告的投入、商品的推广和验收等,等。
第二,这种观念真的完全消散了,不仅是广州商标注册的成本,还有商标申请造成的一切损失,比如商品经营活动中的促销等损失,因为这些损失都是商标注册机构的失误造成的。看商标注册成本和因注册申请而产生的官费的赔偿责任,而不是看商标申请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广告经营成本。除单方另有约定外,主要当事方有守法行为,主要当事方未充分了解任务。
第三,认定商标注册部门履行合同的义务是适当的。
首先,毫无疑问,《服务公约》与注册部门有关商标注册的法律法规有关。根据我国《条约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实验合同的任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所损失的赔偿额应当等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公约履行后可能损失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商标注册部门的过错属于合同履行中的不当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明确了损失赔偿和违约损失的范围。因此,依托商标注册部门的失误,将商标研究成本、商标注册要求成本和商标投入使用后的成本视为注册部门合规造成的损失域。
但是,合同法这一条还规定,赔偿损失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条约而预见或者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失。因此,有必要区分下列损失,即在订立商标注册合同时可以预先感觉到或不可能预先感觉到的损失,以及不能预先感觉到的损失。如果由于商标代理机构的过错导致商标未能注册,在商标审查中就没有参考价值,代理机构的灵感也无法表达,那么很明显,违约行为自然成为了使用的损失,这是注册过失最直接的终结。另外,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有预感,在商标查询后,委托人可以根据质证结果作出是否要求商标注册的选择,由代理机构的质证直接负责。在商标申请过程中,确实存在因商标注册失败而导致商标实施和销售情况调查失误,导致因商标注册失败而导致商标流失的情况。但是,这可能不属于代理人可以预见的损失范围:
(1)商标查询只具有参照意义,并不意味着商标可以被不公正地使用,也不意味着商标的使用不会受到外部侵权的处理。由于商标注册的原因,当事人在使用未注册商标时主观上没有一定的风险,申请人应当为自己申请未注册商标的风险而努力;
(2)商标审查最直接的指标是确定商标注册的可能性,而不是作为商标能否使用的依据。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代理人只能预感委托人可以根据查询结果作出是否要求商标注册的决定。然而,仅仅根据调查结果,商标代理公司可能无法预见商标的广告宣传和实际商业用途,特别是少数商业用途。因此,该机构可能不对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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