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个人注册商标代理机构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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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个人注册商标代理机构的可靠性

作者:广东昌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20 08:13:21

一家企业,想要得到壮大与发展,必须注重品牌打造。随着知识产权在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很多企业和个人都开始越来越注重广州商标注册。但是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认知不够深入,导致商标经营使用不善,商标经营不善很可能对企业带来不良的影响,因为你可能在不经意间就侵犯了别人的商标专用权。小编现在提醒您:一旦被指商标侵权,又该如何应对?

(一)不侵权抗辩构成商标侵权的三种行为:

1、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等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等或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2、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3、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他人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具体是否适用,需根据具体案情进行抗辩。被诉商标侵权该怎么办?

(二)侵权不赔偿抗辩

1、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商,如不知道是侵权商品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无依据抗辩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权赔偿数额是按照一定赔偿计算标准顺序计算的,根据此规定被告可从原告是否能提交证据证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商标许可使用费等方面进行原告的赔偿数额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的抗辩。

诉讼往往被认为是解决争议的最后途径,但实务中原告选择诉讼方式可能不仅是一案之纠纷,面对诉讼纠纷,可以选择遵从法院安排通过审判后的判决执行,当然,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解决方案。

面对商标侵权纠纷,不一定要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解决,比如可以与原告取得沟通达成调解,在法院同意下撤销诉讼,减少自身诉累,或经法院途径签署调解书,不仅可相应减轻责任还可具有公信力。“不打不相识”,如果在这样的契机下与对方促成合作的机会,那也是一件圆满的事。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1)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2)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那么针对实施细则51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问题1:在提交新申请后,主动修改的时机?

问题2:是否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

问题3:如果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的话,那么对修改的权利要求又有哪些限制呢?

针对问题1:在提交新申请后,主动修改的时机?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的规定可知:

①针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修改的时机有两个: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

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

其中,a种情况比较特殊,因为我们提交新申请的时候,为加快审查进度,一般会在请求书中要求实质审查请求,这样会导致在后续审查过程中不会单独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这里,我们讨论的a中情况指的是,在提交新申请的时候,未提出实质审查的情况(有一些企业在提交新申请的时候可能不会要求实质审查,而在后期的市场调研过程中,再确定是否需要提出实审以及何时提出实审),则申请人可在自申请日起三年内,随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提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交主动修改文件即可。

②针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

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针对问题2:是否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1.1中记载的“不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属于主动修改还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就是必须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而审查指南和专利法中没有明确指出不能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的规定。因此,毫无疑义,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在主动修改中是完全允许的。

针对问题3:如果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的话,那么对修改的权利要求又有哪些限制呢?

因为在专利法和审查指南中没有对主动修改进行明确的说明,以下仅是个人的一些观点,如果有不对的地方,欢迎大家指正。

根据专利法33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A、专利法33条只是限制修改超范围,但是并没有限制权利要求的重新划分。

这样就有一个好处是,发明人可以提前占上申请日和申请号,在后期主动修改的时候只要不超范围就可重新划分保护权利要求,确定新的保护范围。

此处注意两点:第一,与优先权区分;第二,即使重新划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必须在原说明书中有记载。

B、可以增加权利要求的数量,例如,在中国专利中规定,权利要求超10条的,每超一条增加150元的官费,这时候我们可以将几条权利要求的内容以并列的形式写到一条权利要求中,在后期的主动修改时,可以将其拆开。在主动修改期间增加权利要求一般不收费用。

因此,在主动修改期限内,对申请做主动修改,可以增加权利要求或改变保护范围,只要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可。

大部分小型企业都需要代理记账,市场上有个人代理记账和代理记账公司可供选择,事实上根据我国会计法,个人代理记账是不合法的,也没有法律保障,所以需要谨慎选择。代理记账的许可证的重要性可想而知,没有许可证就是非法经营,下面给大家介绍个人代理记账和代理记账许可证的相关知识。

1、个人代理记账不合法。2、原因:我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1、没有代理记账许可证就是非法经营。许可证是由政府部门颁发的,政府部门这么做,那肯定是充分考虑了各种原因,并且是站在需要代理记账的企业角度进行的考虑,比如提供代理记账公司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稳定性等等。

2、有些会计就说了,没有差别,证书代表不了什么,有没有许可证,都是会计做账,只要会计负责,没有任何问题。这话呢,也对也不对,对兼职会计来说,只要你对这个会计比较认可,也比较了解,甚至知道她家在哪儿住,这个就基本没有大问题。

3、但是对于代理记账公司来说,就完全不是那么回事儿了。首先代理记账必须有许可证,否则就是非法经营,这是铁定的事实。

专利、商标和版权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重要内容,对权利人有重要的作用。商品有使用期限,知识产权也有使用期限,商标的使用期限是十年,专利的期限有十年和二十年之分,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均为10年。所有专利在专利保护期间需要交年费,如果没有按期缴纳,将视为放弃而终止该专利权。对专利权利人而言,不仅要提高专利申请意识,还要注重专利使用期间的专利保护问题,要是专利超过保护期限该怎么办?

(一)专利超过保护期限的两种情况

1、专利期限届满终止依法被终止保护。

2、未缴费终止,申请人未缴纳或缴足年费及滞纳金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

专利过期怎么办?

(二)专利过期该如何补救?

1、过期30天内专利权人在未按期限缴纳年费或缴纳不足,是有1个月的延缓缴纳期,在延缓期内及时补缴年费,不需要额外缴纳滞纳金。

2、过期2-6个月超过1个月未缴纳专利年费的,将会收到专利行政部分发出的《缴费通知书》,通知书中会仔细列出专利权人理应缴纳的所有费用,包括年费、滞纳金等。

3、超过期限6个月企业或个人专利超过6个月未缴纳专利年费的,将会收到一份《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但专利权人依然可以保住自己的专利权,专利人需要在收到权利终止通知书的两个月内,缴纳。专利年费、滞纳金、专利权恢复费,即可递交恢复权利申请。

4、逾期将彻底丧失专利权这里的逾期是指权利人在收到《专利权终止通知书》2个月内,未办理专利权恢复手续并缴清相关费用,一般情况下专利权彻底终止,无法恢复,这时候公民均可使用该项专利。

无论是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一旦彻底丧失专利权,可以采取重新申请专利的方式。比如可以在原来的技术方案基础上,加上新的或改进的技术方案都能成功取得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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