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集体商标转让的详细流程
作者:广东昌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16 08:32:45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由此可知,权利要求书是用于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一份专利申请的主题是否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的规定,他人的实施行为是否侵犯了专利权,都取决于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或者与权利要求的内容有直接的关联,因此,权利要求书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最重要的文件。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审查指南又对此作了更具体的规定,现分为实质性要求和形式要求两部分来加以说明。
权利要求书应按如下要求撰写:
1、应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和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使用的科技术语应与说明书一致,不得有插图。
权利要求书的要求有什么
2、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尽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内容,记载构成发明或实用新型必要的技术特征。除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性质需用其他方式表达外,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先写前序部分,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以及现有技术中与其密切相关的技术特征;再写特征部分,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3、引用一项或几项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除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性质需要用其他方式表达外,从属权利要求应先写引用部分,写明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编号,可能时把编号写在首句;再写特征部分,写·明技术特征,对引用部分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
二、撰写权利要求书的要求
1、应当简要、清楚、完整地列出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所有新的技术特点。否则,就会缩小专利保护范围。说明书中没有涉及到的内容,也就不能写入权利要求,因为要求保护的范围必须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2、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技术名词、术语应与说明书中一致。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但不能有插图。除有绝对必要,不得引用说明书和附图,即不得用“说明书中所述的…”“或如图三所示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书。为了表达清楚,权利要求书可以引用设备部件名称和附图标记。
3、一项权利要求要用一句话来表达,中间可以有逗号、顿号,不能有分号和句号。以强调其意思不可分割的单一性和独立性。
4、权利要求只讲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不允许陈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功能等.
5、权利要求又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两种。独立权利要求应从整体上反映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全部的必要技术特征,它本身可以独立存在。从属权利要求是引用独立权利要求或引用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在内的几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又含有若干新的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必须依从于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在前的从属权利要求。
6、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应当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符合合案申请要求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有两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
有多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甩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编号时独立权利要求应排在前面,它的从属权利要求紧随排在后面。
权利要求书的作用
权利要求一般文由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共同构成;而有些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仅由独立权利要求单独构成。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是最宽的。从属权利要求是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因此其保护范围落在所引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权利要求书是表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重要法律文件,在发生专利侵权时,它是判断专利侵权的惟一依据。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官仅依据权利要求书确定被控侵权物是否侵犯专利权,而只是当权利要求书的含义不清楚时才参考说明书。如果权利要求书撰写不当,将会直接影响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至关重要。
中小型企业注册商标的一些建议,今天我们公司就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下。中小型企业目前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但这些企业对广州商标注册疑虑多,对靠商标增效、靠品牌发展的意识不强及信心不足。中小型企业商标注册的认识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认为商标注册时间长,程序繁琐。对新《商标法》关于商标申请注册情况了解不多,认为商标注册时间长且程序复杂,影响品牌建设和销售市场的开拓。
二是对经费投入和产出有顾虑。经费投入了,商标也注册了,企业效益仍不好怎么办、商标注册后可能还需要很多的后期投入来宣传品牌,注册商标就成了累赘等忧虑,影响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推介进度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是对商标代理机构的顾虑。一些企业认为自行设计的商标缺乏商标专业人士的指导,对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又怕遇上假机构,从而出现对商标注册的等待观望状况。
针对中小型企业商标注册的认识现状,我们公司有以下五点建议:一、突出政策扶持,强化激励引导。建议政府将实施商标战略写进年度工作报告,建立商标战略推进机构和协调机构,从资金、项目到服务等给予支持,对成功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以及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注册的商标给予财政补贴和奖励,激发企业对商标注册和培育的热情。
二、做好商标注册的宣传及服务工作。利用各类媒体以及将要施行的年报抽查等方法,宣传引导,增强企业靠商标增效、靠品牌发展的意识和信心。制定并完善好《关于加强商标注册指导工作的意见》,使商标行政指导与市场准入、经检办案、日常监管实现有效对接,对新办企业,从名称核准抓起,考虑商标注册,实行商标字号一体化发展。
三、借助平台促商标代理机构规范。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借助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一方面既要公示商标代理人和代理组织的基本信息、业务办理信息以及奖惩信息,以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保障委托人及商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优胜劣汰;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制度的指导和帮扶,促其提高信用意识,规范信用管理。
四、破除政府部门的倒置逻辑。政府部门应破除介入市场主体推介商标注册是一种本分的倒置逻辑,要在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秩序上下功夫,用良好的政策导向、发展氛围吸引企业,引导现有企业做大做强、稳心留根,放大区域内有利于企业成长、发展的三公环境,逐渐起到对各类新办企业及小微企业商标注册的示范和激励。
五、认真开展好商标质押工作。开展三名商标企业贷款需求摸底调研,对企业商标价值、发展规模、竞争实力等方面进行认真考量,对一些发展潜力大、银行信用好的三名商标企业争取银行授信,以企业的商标权进行质押融资,从而促动未注册商标企业重视商标注册和培育意识,增强商标注册主动性。
关于印发《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的通知工商标字[2009]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充分发挥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十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条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质权合同和质权登记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出质的广州商标注册号。
第四条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四)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五)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六)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第五条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
(二)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
(五)担保的范围;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商标局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
第七条质权登记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商标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允许其在30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其放弃该质权登记申请,商标局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
(二)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四)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五)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第九条质权登记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应当撤销登记:
(一)发现有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质权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
(三)出质的注册商标因法定程序丧失专用权的;
(四)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
第十条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凭下列文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第十一条因被担保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等原因需要延长质权登记期限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应当在质权登记期限到期前,持以下文件申请办理延期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第十二条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或者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第十三条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需要注销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可以持下列文件办理注销申请: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解除质权登记协议或合同履行完毕凭证;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第十四条《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遗失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商标局设立质权登记簿,供相关公众查阅。第十六条反担保及最高额质权适用本规定。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原《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标字[1997]第127号)废止。
附件:1.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2.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3.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4.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5.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补发申请书
广州商标注册公司说明继承人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商标专用权,但是该权利的转移需要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在我国,商标专用权(即商标权)成为公民个人可拥有的一项民事权利,也成为遗产继承的一项内容。
商标注册公司说明继承人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商标专用权,但是该权利的转移需要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继承商标专用权时需要依法办理申请注册商标转让手续。注册商标的转让就是注册商标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条件,根据自己的意志,依法将其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过程。转让后,转让人失去商标所有权,受让人获得商标专用权,成为商标所有权人;而继承转让是商标所有人死亡或者其他原因,将商标专用权移转给其合法继承人。
所以继承转让是注册商标转让的一种形式。最后,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办理注册商标继承手续时,应当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填写并递交注册商标转移申请书。另外,应当向商标局提供有关继承的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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