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标注册可以使用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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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标注册可以使用多久?

作者:广东昌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6-29 08:54:53

广州商标注册可以使用多久?商标到期后要怎么办?所谓的商标使用年限是针对注册商标而言的,实际上商标使用年限说的就是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权利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的规定,这个注册商标的使用年限限定为十年,时间是从核准注册当日起计算,具体生效和失效日期都会详细标明在您的商标注册证书上。想知道还剩多少商标使用年限的时候,把商标注册证书拿出来看一看就知道了。

广州商标注册可以使用多久?当超过这个有效期的年限而没有做任何延长有效期的手续时,注册商标就会被注销,也就是说超过这个限定的十年商标使用年限,您的商标专用权是有可能会失效的。那么想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怎么办?商标到期后要怎么办?办理商标续展,而且是在这个使用年限的最后期限前十二个月内办理,最晚不能超过这个期限六个月。办理完商标续展,这件注册商标就又获得新一届的十年使用期限。而续展次数是没有限制的,如果长期需要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以上规定的时间内多次办理商标续展。

另外,如果记得商标注册号的话,也可以直接的商标局官方查询系统,通过注册号查询商标信息,其中会清楚显示商标的历史状态及对应时间,和商标的使用年限。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您的注册商标是通过购买商标得来的,一定要确认好商标使用年限,避免在办理转让期间面临商标即将失效的窘境,及时与转让方协商办理好商标的续展工作。商标的转让手续跟续展手续都是可以委托给专门的商标代理机构完成的,办理时间没有注册商标的时间这么久。

今天,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国际商标注册的相关问题。国际商标注册对企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际商标注册较为常见的方式有国家商标注册、马德里商标注册、欧盟商标注册、非洲知识产权商标注册和香港商标注册。国际商标可以防止他人侵犯自己的商标权,保护自己在海外的商标权。它还可以防止自己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使自己的商标成为国际品牌。

一、国际商标注册的程序是什么?委托商标代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在“代理”栏中公布。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可以按照下列步骤办理:填写申请表→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申请表→按照收费通知书的规定缴纳注册费。国际商标注册不仅要按照相应的程序办理,还要根据不同的商标注册方式准备所需的材料。

二、国际商标注册信息是什么?加盖公章的《国际注册申请表》;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国际外语注册申请书;国内商标注册证或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基本注册商标或者申请商标在中国境内发生变更、转让或者续展等后续业务的,应当提交批准证书副本;两幅商标图。有彩色商标的,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三、国际商标注册资料填写要求?国际注册申请的书写是最重要的,因为提交的申请是否规范,直接决定了商标注册能否被接受:商标申请人的原产国:“商标申请人的原产国”是指中国。如果申请人指定的保护国是《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则应依次选择本项目中申请人可选择的三种情况,即申请人应首先衡量其是否符合情况,如果符合,应优先考虑这种情况,如果不符合,应选择第二种情况,如果不是,应选择第三种情况。

申请人姓名:申请人是法人的,填写全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填写姓名。此外,法人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称的,应当用中文填写,并加盖申请人的印章(法人应当加盖企业或公司的印章)。

注册商标相对禁止条件有什么?商标的起源可追溯至古代,当时工匠将其签字或“标记”印制在其艺术品或实用产品上。这些标记演变成为今天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那注册商标相对禁止条件有什么?注册商标相对禁止条件注册商标相对禁止条件: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型号是被某一行业共同认可,共同使用的,有的是这一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共有特征。任何人都不应一家垄断,将通用名称、图形作为商标使用也可能损害同行业其他从业者的利益,有悖于公平竞争原则。由于这些标志本身并不具有区别不同经营者的功能,不过当这些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被某一经营者作为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而且通过使用使消费者足以将其标志的商品与其他同种商品相区别,则应当认为其已取得了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禁止直接以表示商品特征的文字、图形做商标,其理由与前述禁止以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作商标是一样的。须指出的是法律所禁止的仅仅是将“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而“间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征的标志,则不在禁止之列,因为以间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征的标志往往可能是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即使是直接标示商品特点的标志,经过使用同样可以取得显著特征,例如,用于牛奶等乳制品的“蒙牛”商标,尽管它直接表明了商品的原料及产地,但经由长时间、大范围的使用,已取得了非常显著的特征和可识别性。类似的商标在2001年修改商标法之前欲获得注册的,会遇到重重困难。但按照修改后的《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则可较容易地获得核准注册。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本是申请注册商标的积极条件,如果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具有识别性,便不能获得注册,但是经过试用,在商标与商品之间建立起联系,取得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可获得注册。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只有烟草制品法律明确规定实行强制注册商标。由于这类商品与人民生活关系比较密切,直接涉及人民健康,如果对这类商品不实行强制注册就必然容易出现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生产这类商品,危害人民健康,因而,国家规定这两类商品必须强制注册。申请卷烟、雪茄烟和带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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