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标注册从申请到下证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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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标注册从申请到下证要多久

作者:广东昌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6-22 08:43:21

随着我国出口力度加大,很多企业都开始向海外市场进军。但是在市场开拓的过程中,很多企业由于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影响到市场的开拓。小路这次整理了关于广州商标注册的材料。在进行广州商标注册时,找代理机构注册相对来说更保险,而且效率更高。

广州商标注册从申请到下证要多久:

商标从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到下发商标证书,一般是在6-10个月左右。而且在商标注册过程中遇到商标注册问题,我们都会及时通知您。当您在商标注册时遇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可以在短时间内拿到商标证书。

商标在申请注册时,需提供在地区使用证据。如果您的商标已经在地区使用过,并且有实际使用证据的话,应提供该商标相关使用证据,如商品图片,宣传图片等。

如果在商标申请注册时还未使用,但计划使用该商标的。应当在商标注册申请时选择一项使用,当商标核准后,还需提交使用宣誓。才能获得商标注册证书。申请一项使用时,会产生额外的宣誓费用,所需规费为100美元/类;

商标实际使用:提出商标申请(附加使用证据)→商标局受理→商标审查→商标公告期→下发商标证书;

商标意向使用:提出商标申请→商标局受理→商标审查→商标公告期→提交使用证据→下发商标证书;

商标注册流程:

商标申请: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当商标局收到注册申请后,两个月后会向符合商标注册要求的申请人下发受理通知书。如不符要求者,将会退换申请人申请费用和所有商标申请材料。(如有实际使用证据,需在商标申请时提供该商标相关使用证据)

商标审查: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四个月后,商标局的将会审查并决定商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能否予以注册。

商标公告期:商标审查通过后,商标局将会给商标申请人发出商标公告通知,商标异议期时长为30天。如果没有提出异议,大约在3个月左右进入到商标登记阶段。

登记阶段:在商标公告3个月后,没有收到任何反对申请,商标局颁发商标注册证书。

商标注册后商标有效期为十年,且商标申请人需在商标下发后第五-六年提供一份誓言书,用以表明该申请继续存在。

除以上方法直接向商标注册外,还可通过马德里商标注册途径来注册商标,马德里商标一共包含92个缔约国,其中就有。目前马德里商标的注册途径主要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人自行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两种途径。

注册流程主要是:向商标局国际处提交商标注册 →商标局国际处进行形式审查→提交国际局审查→颁发受理通知→商标指定国审查→指定国核准→领取商标注册证书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对于商标注册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行为的,撤销程序可以由商标局主动依职权启动,也可以由其他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启动撤销程序。其他几种违法使用商标注册行为,由商标局主动依职权启动。根据《商标法》第44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的规定,对于商标注册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行为的,撤销程序可以由商标局主动依职权启动,也可以由其他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启动撤销程序。

其他几种违法使用商标注册行为,由商标局主动依职权启动。对于注册商标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行为的,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实践中,无论商标局最终作出的是撤销还是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均有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像商标异议复审案件一样,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司法审查,同样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商标法》第34条的规定,一般认为,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了救济,那么撤销决定暂不生效,商标在商标评审和诉讼阶段仍然继续有效。撤销决定生效后,则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治理和保护等流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显著,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分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轨制和法律规范大多合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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