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广州商标注册查询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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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广州商标注册查询更准确?

作者:广东昌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6-08 08:44:34

成功办理过商标注册的企业应该都知道商标查询对成功注册商标的重要性,商标查询是成功注册商标的前提,也是进行商标注册的重要环节。商标查询为商标注册成功与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怎么做才能让广州商标注册查询更准确,从而提高广州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1)我国商标设计提倡原创虽然商标查询结果显示可以申请,但提交后却被驳回,很多企业都不明其因,商标查询结果不准确吗?其实这不能说明商标查询不准确,因为商标查询存在3个月的盲期,即商标申请已受理,但是在一段时间内是无法查询到的。所以,避免这种情况最好的办法就是商标设计尽量保持原创,这样遭遇驳回的几率就比较小。

(2)选择正规的商标注册代办机构,获取可靠结果商标查询看似简单,但其实也是个技术活,没有一定的经验积累没办法保证查询的准确性,所以一般正规的机构商标查询工作是由专人负责的。商标代理人或者代理机构对于商标查询具有丰富经验,能够采用综合、拆分、跨行业等等各种方式进行查询,尽量确保查询结果的准确。建议您在申请注册以前,可以多设计几个商标,并委托代理机构查询,结果出来之后,至少保证我们有可选择的余地。或者是结果显示商标注册的通过率不高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根据代理公司的意见对原有商标进行修改并再次查询、提交申请,从而降低商标注册失败的系数。我司是经工商核准注册,是商标局备案的专业代理机构。

(3)通过中国商标局查询,获取准确查询结果商标注册存在风险,很多人知道商标这个概念,但是不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在官网上查询获取结果,由于专业受限,查询后我们不免得出不太准确的结论,盲目提交。如果别人已经注册了商标,我们再去提交注册信息就会被驳回,而且提交注册的费用也不会返回给我们,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如果没有专业人士的指导和建议,自行在中国商标局查询商标是否被注册,继而提交申请商标注册,是存在一定风险的。

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越来越全面,目前申请注册商标的公司越来越多,导致检索结果上百个,所以建议您选择一家正规、专业的商标注册代办公司。此外还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提前设计好23个商标名称,以便商标名称没有通过时能及时拿出备用名称。如果商标名称没有通过也不用灰心,可以在专业的知识产权代办人员的指导下,对名称做出合理的修改。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六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一)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二)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第五条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或者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可以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第六条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

第七条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第八条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当事人提出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除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后,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三)专利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

第十一条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

第十二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一)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二)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四)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第十三条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一)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二)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三)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四)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五)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六)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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