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一谈什么是广州商标注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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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一谈什么是广州商标注册异议?

作者:广东昌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2-23 08:45:17

商标在企业发展中发挥作用的大小,与商标的经营使用有重要的关系,商标的经营使用阶段往往决定了商标的价值。一般情况下,商标经营时间越长其商业价值就越高,但是也有个例,商标若被别人恶意抢注和使用,将对商标造成不良的影响。关于商标,很多企业对其理解并不够深入,尤其是商标注册、商标续展、商标异议等,小编现在就与您谈谈什么是广州商标注册异议?希望对您成功办理商标注册及对商标经营使用有一定的帮助。

一、商标异议的含义商标议异是指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某一商标,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期限的异议期内,依据商标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商标异议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请求商标局撤销对该商标的初步审定,由商标局依法进行裁定的制度。提出异议的人为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为被异议人,该初步审定的商标为被异议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使商标注册程序处于公开状态,有利于在先权利人(含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商标异议的特点

(一)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过程中的一个程序,但不是每个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

(二)商标法规定的异议是针对经过商标局的审查并刊登初步审定公告,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若反对经过审查的商标获得注册,必须要明确表达被异议商标不能注册的理由和相关的事实依据。

(三)有严格的时限。异议期限实际就是公示的期限,期满无异议的,公示内容即生效,所以要特别注意时限问题。

1、异议期:初审公告之日起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2、补充异议证据的时限:提出补充证据声明的在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

3、异议补正: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

4、异议答辩: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30日内。

5、变更代理人申请,合并异议审理申请,请求加快审理申请:在异议裁定之前都可以提交。

6、异议复审:收到异议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四)商标异议与其他要求注册申请的最大不同,是在异议程序中有要求注册和反对注册的双方当事人,在一个异议案中有可能是有一个异议人(即两个当事人),也可能有两个以上的异议人(即多个当事人)。

(五)目前商标法及商标条例没有明确商标异议实质性条款。

鉴于以上特点,商标局在异议申请收文方式上掌握的比较宽松,比如企业或者个人除了通过代理组织递交和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递交外,还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出异议、邮寄异议申请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异议申请书也没有必须使用规范书式的要求。但是,商标局在异议时限和法律规定的有关程序方面都掌握的很严格。比如异议期和异议申请寄出日、提出异议是否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因为只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界限办理,对方当事人才公平。另外,由于《商标法》没有规定异议人必须依照某条款提出异议,代理人在为委托人主张权利时,空间比较大,可以全面按商标法的规定阐述意见。

三、商标异议制度设立的作用

(一)保护商标权利人和其他在先权利人的利益对商标局审查结果有不同意见和保护自己的权利提供了程序保障。还可以通过异议程序保护在商标审查中难以判断的其他权利,如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专利权。此外在保护驰名商标、禁止抢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禁止代理人或代表人恶意注册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商标的审查虽然也是以普通消费者的注意力为标准,但审查中的判断只是一种可能性的判断,而非事实上的判断。商标局认为不属于类似的商品或者不近似的商标,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消费者可能认为属于类似商品或者近似商标,容易或者已经造成误认。商标异议制度的设立就给消费者表达自己主张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在市场上与其他商标混淆。《商标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

(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由于商标是使用在商品上用于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一经注册和使用必然在社会上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受商标审查员专业背景、认知水平、知识结构等因素所限,在审查过程中可能出现有不良影响或者违反禁用条款的商标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商标异议制度为社会公众反对此类商标注册提供了机会,由商标局作出裁定撤销此类商标的初步审定,从而消除不良影响。

(四)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商标注册审查制度由于受技术条件,审查员的经验、学识、对商标近似认知程度的差异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误审、漏审、错审等现象。设立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制度和商标异议制度,就是将商标审查的情况向社会公布,使行政权利接受社会监督,有利于提高工作质量,不断完善商标注册审查工作。

通过商标公告和异议制度,商标局可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及时纠正工作失误或者不当之处,提高行政的公信力。通过社会公众对商标注册审查工作的监督,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疫情当下很多中小型公司被迫注销,近期有个王老板就找到我们,“我想注销个体户,听说个体户注销比公司注销要简单许多,大概要多久能彻底注销呢?”那么小编先给大家讲一讲个体户注销和公司注销有什么不同:个体工商户是依照有关规定取得营业执照,个人单独从事生产、饮食、修理、销售等行业的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生存盈利的劳动者,注册个体户只需准备好身份证件、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以及店铺名称等材料就能完成工商登记,审核速度比公司企业要快。

即使没有刻制公章、没有开银行户,个体户也能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此外,个体户也要建账报税,但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比公司企业要简单。因登记设立、日常经营涉及的证件材料少,多数情况下个体户注销比公司注销要简单。很多企业主都曾抱怨公司注销材料多、跑腿多、流程复杂,甚至耗费大半年都没能退市成功。注册一家公司除了需要身份证件、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以及名称,还要全体股东的身份证件、公司章程等材料,要想让公司正常开展业务,领取营业执照后还要去刻章、开银行户以及办理税务登记。

在办理公司注销时,除了需要提供执照、公章,还要备齐记账凭证、财务报表等税务资料,不少企业主久久不能注销成功都是因为材料缺失或者经营异常。下面我们来看看个体户注销和公司注销的流程有什么不同。办理个体户注销的一般流程有:

1、准备营业执照正副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有公章的话需公章;

2、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填写并提交《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3、到所在主管税务部门的办税大厅核查已缴税款,取得完税凭证;

4、回到登记机关提交完税凭证,领取个体工商户注销通知书。

办理公司注销的一般流程有:

1、准备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印章,公司历年来的记账凭证、财务报表以及工商年报、税务年检等其它资料。

2、公司资产清算。需成立清算小组,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网或报纸等方式做清算公告,并通知相应的债权人,公告结束后对公司资产、债务等情况进行清算。

3、公司税务注销。需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缴销发票。若公司税务存在异常则先解除,才能办理税务注销。

4、公司工商注销。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后,持报告到登记机关注销营业执照,若存在工商异常,也需解除后再办理工商注销。

5、注销公司社保账户、银行对公账户,注销公司公章。

从上文对比来看,个体户注销是比公司注销要简单一点,但对于一些不了解办理流程的经营者来说,个体户注销也并不容易。如果你想要在疫情期间注销公司或个体户的话,可以联系我们,我们拥有专业的团队和丰富的经验,可为广大经营者解决注销烦恼。

在注册公司,该如何选用正确的注册地址注册公司要求的准备材料:

1.公司名称(超过5家公司的替代名称)

2。公司的房地产许可证的注册地址和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财产必须盖在真实的副本上房地产许可证和房屋租赁合同)产权单位的官邸需要向工商局提供原房地产证明书进行核查。

3,所有股东的原始身份证(如果注册资本是由客户提供的,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法人是外国账户需要提供原件的临时居留证)

4,所有股东投资的比例(公司股份的股东比例)

5,公司的业务范围(公司主要经营的是什么,有些范围可能涉及资格或许可)

一般注册公司的流程:

1,核名称:前往工商局领取“企业预先核准申请表(字体大小)名称”,填写您要去的公司名称,并搜索工商业互联网(内联网)工商局)的重复名称。如果没有重复的名称,您可以使用此名称,发出“企业(字体大小)名称预批准通知”。

2,租房:去特别办公室租房。租房后,您必须签订租房合同,并向房屋管理局备案。

3.撰写“公司章程”:章程需要所有股东签署。

4,刻章私人章节:(所有股东)到刻在街道上的地方刻上一个私人章节,教他们一个私人印章(广场)。

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查询信”:联系会计师事务所,收到“银行查询函”(必须是原件,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6.注册公司:从工商局获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名单(创始人),董事监督,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指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写完成后,会连同核名称通知书,公司章程,租赁合约及房地产证书副本一并交给工商局。您可以在大约15个工作日后获得许可证。

7.凭营业执照,前往公安局指定的雕刻公司,加盖公章和财务印章。在以下步骤中,您需要使用公章或财务章节。

8.处理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向技术监督局申请带营业执照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需要3个工作日。

9.办理税务登记:取得许可证后,请在30日内向当地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普通公司需要申请两种税务登记证,即国税和地方税。申请税务登记证时,一般必须有会计师,因为税务局要求的其中一种材料是会计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当然,您可以要求代理商预订公司的会计帐户。

10,去银行打开基础知识家庭:使用原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国家税和地方税,去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11.申请购买发票:如果贵公司出售商品,您应该到国家税收申请发票。如果是面向服务的公司,您将以当地税收申请发票。

一、案例

上述商标应用产品巴龙710于2009年推出,2013年被全球TD-LTE(4glte技术主要由中国运营商推广)联盟GTI评选为最佳LTE芯片,极大地促进了TD-LTE产业在中国的成熟和商用。使用巴龙710芯片的终端产品在100多个国家得到广泛应用。因此,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决定通过审查进一步争取注册。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在诉讼阶段提交的参考商标注册人的工商注册资料和备案信息,可以看出泉州宝龙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参考商标注册人已于2006年4月19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法律主体资格。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被引商标是新权利人继承的。因此,虽然引证商标仍然是有效商标,但商标专用权已经失去了权利基础,不应构成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障碍。因此,被告判决的事实依据发生了变化。法院根据新证据证明的事实,修正了判决结论。

之后,被告和法官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华为公司在诉讼阶段提交的报价商标注册人的工商注册资料和备案信息,可以证明报价商标注册人泉州宝龙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于2006年4月19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了法人资格,同时,本案没有证据表明引文商标已依法有效转让,即使引文商标构成形式上的注册商标,由于其权利主体数年的缺失,不能形成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适宜成为他人申请相同或者类似商标注册的障碍。因此,原审法院认为,不应当再构成引证商标,根据判决后发生变化的事实,纠正申请商标注册权的障碍,并无不当。

二、评论与分析

在我国商标注册实践中,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认定所申请的商标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取得初步审查公告,驳回所申请的商标,在商标驳回案件中所占比例最高。处理此类驳回复审案件的主要途径是,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否会使消费者将其与被引用商标混淆。具体思路是:一是申请商标与被引用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二是两个商标的指定用途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根据这一思路,本案申请的“巴龙”商标与被引用商标的文字部分“宝龙”只有一个字母的区别,构成了类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用途的“芯片(集成电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与核准使用该参考商标的“热离子灯管”商品相同或者近似,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可能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依法不予核准注册。

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引文商标注册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了法律主体资格,没有证据表明引文商标被新权利主体继承。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标志。商标权的确立取决于权利主体的实际存在。《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区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和其他组织的商品的标志,包括文字、数字、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商标是商标的主体(人)、客体(物)、标记(记录)的三位一体。这三个要素是不可或缺的。它们相互关联,形成完整的商标。”

因此,本案中的引用商标虽然仍然是一个正式有效的商标,但由于注册人主体资格的丧失,由于三个商标要素的主体要素的缺失,已不再是完整的商标权。根据被引商标注册人被撤销的事实,本案认定被引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权的障碍。

显然,本案的办案思路更加注重问题的实质性解决,更好地回应了市场发展对有限商标资源的需求,节约了商标复审的行政和司法资源。商标的生命在于其使用,其使用所带来的商誉价值更值得关注和保护。在本案中,原告使用了大量的申请商标,需要尽快注册商标,而被引商标的注册人已经被撤销,商标也没有继承人,因此几乎不可能使用,也不再具有保护价值。在本案中,法院没有要求申请人启动撤销或者撤销被引用商标的程序,导致被引用商标权利的丧失,遂通过了该商标的申请。

与本案类似,也有一些案件从商标的基本功能入手。如果商标注册人撤销商标,就失去了区分商标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不再构成障碍。在“ET和figure”商标案中,法院认为“相关公众通过商标来区分商品的来源。商标和商品与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有相应的关系。如果商标注册人不复存在,商标的商品来源识别功能将丧失。因商标权利人缺席而丧失应有功能的商标,不得再作为在先商标妨碍商标注册申请。”

三、进一步思考

虽然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已经被撤销,但引证商标仍然是一个正式有效的注册商标。在我国商标法体系中,对注册商标权利的丧失设定了撤销、无效和撤销制度。在被引用商标仍然是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是否存在直接适用该商标的通行证,商标灭失制度不协调,如商标注销和撤销。

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的适用。因此,有必要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入手,来应对上述问题。这项规定的核心是避免混淆。在处理原商标注册人公司注销后的商标注册问题时,还应考虑混淆的可能性。由于商标主体资格的消失和后继主体的缺位,使用的概率将非常低。后申请商标投入使用,不会与前申请商标同时上市,混淆的可能性低。这可以解决《商标法》第三十条中“混淆可能性”的问题,不与商标撤销、撤销等商标灭失制度直接冲突。在“探路者”一案中,法院认为:“探路者广告公司法人资格消失后8年内,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继承该引标商标的专用权,故法院推定该引标商标连续多年未实际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申请不会与被引用商标的实际市场权利相冲突,也不会在受到普遍关注的情况下,让相关市场的普通消费者对这两个商标产生任何混淆或误解。”无独有偶,在“安娜”商标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参考商标一目前仍为注册商标,但由于其权利主体已被排除,已成为未使用的商标并主张权利。客观上不可能与申请商标在市场上共存。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因引用商标一而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此,引用商标不再构成商标申请权获得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障碍。”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不一定没有继承人”,相关自然人或者法人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后,可以完全继承商标。此外,还可以进行许可证备案或质押登记。也就是说,被引商标的注册人被撤销的,不能完全排除“混淆”的可能性,例如商标可能没有继承人,或者存在许可、质押等情形,案件证据不易查清。但是,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混淆的可能性”不在于“存在”或“没有”的绝对意义,而在于高低程度。通过公司注销期限等因素,仍能推断出混淆程度,从而判断案件。例如,在上述“探路者”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引用商标的注册人“自企业主体资格消失之日起8年内未继承被引用商标的专用权”,进而推定被引用商标未被实际上是连续多年使用的。在“巴龙”案中,法院审理时,被引商标的注册人已被撤销9年多。在此期间,被引商标的权利状况没有发生变化,表明该商标被接受或使用的可能性很低。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的主体资格消失,更好的选择是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意图出发,从“混淆可能性”的角度进行处理。如果注册人的主体资格长期丧失,并且没有其他信息表明该商标已经被连续取得或者使用,可以认为该引用商标投入使用的可能性很低,而市场上引用商标与申请商标并存造成混淆的可能性较低,从而批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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