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有哪些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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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有哪些优势?

作者:广东昌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7-04 08:52:33

随着企业数量的不断增加和商标注册的不断涌入,带动了广州商标注册代理业的蓬勃发展。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代理?

1、 专业方面如果是由一个质量好的专业商标代理来处理的话,事半功倍。

2、 法律方面商标代理人所具备的商标法专业知识,需要通过对一系列商标法律知识的全方位专业学习和实践来积累。

3、 经验由于长期接触商标事务、各类失败和成功案例,商标代理人在处理商标确认事务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综合技能和实践经验,对处理商标确认事务非常有帮助。

4、 节约成本委托代理虽然需要支付一定的代理费,但实际上是最经济的方式。申请人将去参加一次特别旅行。差旅费和住宿费必须是必要的开支。由于申请人没有商标专门知识,在注册的所有方面都不可避免地要花费“不正当的钱”。如果商标注册申请因为一点疏漏而被驳回,那就好比“失去妻子,失去军队”。

5、 有益于商业

一、商标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通过品牌识别引导消费者购买或消费。

二、商标促进生产经营者不断提高或者稳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三、商标是公司品牌的根,有利于市场竞争和广告宣传,是公司承诺和质量的标志。

四、商标是公司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商标是申请国家免检、省市级、驰名商标和质量认证的前提。对企业来说,选择专业的市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尤为重要,让企业享受专业服务,节约成本,是市商标注册的良好选择。

在有关商标的事情中,注销和撤销是我们经常会遇到的问题。不过大家对于两者之间的区别有哪些没有清楚的了解,这就为商标的注销或者是撤销带来了一定的麻烦,商标撤销和商标注销是什么?两者的区别是什么呢?

什么是商标撤销和商标注销1、商标撤销商标撤销是指商标在不具备注册条件的情况下却成功地进行了注册,商标局经查申请条件不符的话,可以依职权撤销该商标;也可以由其他单位或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撤销分为使用不当撤销、注册不当撤销以及争议撤销三种。2、商标注销商标注销是指商标局依照商标权利人申请或商标期满未续展,而将注册商标整体或部分注销的法律程序。商标注销包括申请注销和商标局主动注销两种情形。

商标撤销和商标注销的区别商标撤销和商标注销主要有以下两个区别:第一,商标被撤销后,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商标注销则没有类似规定。第二,对于商标所有人而言,商标撤销是被动行为(如被商标局裁定撤销或其他人申请撤销该商标),而商标注销则是主动行为(如主动申请注销商标)。

注册商标的注销主要是因为注册商标十年有效期届满。商标权利人在续展、宽展期内没有办理续展,导致商标局默认权利人不再主张对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注销了该商标。还有一种情况是权利人不想再使用该注册商标,主动申请注销商标。

我们都知道商标注册的期限很长。一般来说,我们只有在提交申请后才能知道商标注册是否成功。另外,实质性审查的时间长达一年以上,所以在申请工作时一定要特别注意,否则很容易耽误登记时间商标注册时,以下情况不予受理:申请书以纸张形式提出,不需打字或打印。申请文件缺少申请表、商标图样和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如果申请书不是中文,提交的文件也不是中文,中文翻译文件也没有附上并加盖翻译公司的公章。

未按规定填写,无法确定申请人姓名、地址的。申请书上注明了商品名称。未按规定使用或修改申请表的。申请人的姓名、签名或在申请表上的签名与所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不同。商标图案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用立体标志、声音标志、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申报申请集体商标注册,未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和集体组织成员名单的。

申报注册证明商标,未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和证明其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有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的。声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共同申请同一商标注册,未同时提交填有共同申请人姓名并由其盖章或签字的附页,或附页未声明两人以上共同申请同一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是境内自然人,未按照《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文件的。未同时附证明文件办理境外公证的。15岁。不向商标局交费商标局通知申请人改正,但申请人逾期不改正或者未按照规定改正的。

第一部分 法律依据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应当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具体为:

一、《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第二部分 含“中国”字样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

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第三部分 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

一、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二、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

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过程中,商标申请人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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